今天的經文,保羅透過討論祭祀偶像的祭品,把(做)與(不做)的原則拉回(基督徒的自由)。保羅認為吃那些祭過之物確實沒什麼,所以吃與不吃,都是基督徒的自由。他並提醒,雖然基督徒有吃與不吃的自由,不過務必要考慮的是(並不是每一件事都能幫助人)。保羅的原則並非吃或不吃,而是不論如何都要對人有益處。不只這樣,保羅還把原則在拉高到:你們無論做什麼,或吃或喝,都要為榮耀上帝而做。(31節)今日的基督徒就應清楚,聖經的原則並不是直接告訴我們什麼事是否可做,而是(做)這些事到底是否有幫助人、是否能榮耀上帝呢?當然,這些事若涉及拜偶像、害人、不公義或違法,絕對是聖經嚴予禁止的。
我們若遵照保羅所提的原則,就是基督徒有自由做任何事,但不都有益,更重要的是,做這些事時,是否能榮耀上帝。吃祭祀供品的原則:市場上賣的可以買來吃,獻過祭的也沒有宗教上的意義;不信的親友請客也可以吃,以上都不必為 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,基督徒的良心是蒙了光照的;若有人告訴你說吃的是祭物,那就不要吃,因為若再吃就不榮神益人。
馬丁路德也認為,基督徒因着基督的救贖與釋放,是全然自由的,不再受任何人或事的管轄;但因著上帝的愛,基督徒心甘情願地接受管轄。但願我們可以像馬丁路德所說的,因著上主,我們凡事有自由;也因為愛,我們願意受限制,一切都是為了榮耀上帝。